新工匠提醒選擇正規的沈陽專利代理公司:沈陽專利事務所與某公司簽訂《專利代理服務協議書》,在該合同存續期間,專利事務所基于公司提供的素材撰寫了六份專利申請文件。后雙方合同期滿,公司未繼續委托專利事務所遞交專利申請,也沒有支付約定的撰寫費。后專利事務所得知公司已自行將這些專利申請文件申請了六件實用新型并獲得授權?,F專利事務所以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權為由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著作權法》中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是否具有獨創性,是判斷涉案專利申請文本是否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之重要因素。一般來說,專利申請文本由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等幾部分組成,其中,關于對專利技術方案的表述,用詞的選擇,語句的排列,描寫的潤色等,均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可以認定為文字作品,說明書附圖可以認定為產品設計圖,屬于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應受著作法保護,并依法享有相應的著作權。但是,著作權法對其保護僅限于其中具有獨創性的部分,而非其實用性部分,具體到本案中,專利事務所不能限制他人對類似情況的實用性表達,也不得因保護其作品的著作權而阻礙信息交流和科技發展。但是該公司的行為已明顯超出合理范圍,構成對事務所著作權的侵害。